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5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考察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度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犯有应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的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揭发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者;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处分的;

(四)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应予处分的;

(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酒后滋事的;

(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或者对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仍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礼拜、封斋、讲经、诵经或忏悔祈祷等宗教活动,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带头参与宗教活动,在校园内实施传教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造、传播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言论、音频及视频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被依法免予处罚者,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醉酒、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各种不良校园贷、培训贷等活动或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校园秩序综合治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达1000元及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论价值多少,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者、团伙作案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浏览、存储、传播淫秽色情书刊、图片、音频、视频、网站(网页)链接等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参照前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教学日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达3个教学日,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达4-6个教学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达79个教学日,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49学时,或擅自离校达1013个教学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及以上学时,或擅自离校达14个及以上教学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我校学生考试规范》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

2.考试要求相关证件未带或不全者,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3.进入考场开考前,拒不将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9.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2.闭卷考试中夹带资料的;

3.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如故意移动试卷)抄袭试题答案的;

5.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6.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传递答案或纸条的;

2.同一科目答卷的答案雷同的。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与考号等信息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的;

4.盗窃试卷、答案等考试相关资料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6.组织作弊;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8.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其他违纪舞弊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储存、使用明令禁止的危险电器、酒精炉等明火用具、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私接乱拉电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抽烟、乱扔烟头、乱弹烟灰、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实验室、仓库、服装设计制作车间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焚烧纸张、树枝、干草、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燃放孔明灯、点蜡烛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酿成火灾风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集体活动,因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挪用、非火情情况下启用、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事故或影响火灾救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妨害消防管理,非火警状态擅自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或移动通讯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其他破坏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或移动通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我校文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大学生医保和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校园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奖助贷补、评先评优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拉票及其他违纪违规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全日制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后勤集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治安、安全、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由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

(二)对在职研究生违纪给予处分的,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查证并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并通报到学生所在单位。

(三)对学生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依据《我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按程序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按程序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违背学术道德规范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专门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行文,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其所在学院应通知家长。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填写送达回执。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两名以上学院工作人员或学生签字见证;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达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其他违纪行为,且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者,应按期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组织其所在班级同学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按期解除处分;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者有见义勇为等特别优秀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学院初核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超过其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生提出申诉的,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劝其离校,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护送其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及时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我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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