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9修订)

来源:招生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4-05-08    作者:牟迪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册普招的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无违约情况。

(四)综合表现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者;

2、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3、学习成绩良好,每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4、在校期间曾为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5、在省级及以上由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课外科技活动竞赛等活动中获奖者;

6、考取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者。

(五)不满足上述条件(四)、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者(到农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退役大学生士兵;

3、优秀自主创业者。

三、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一)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8%。

(二)满足评选条件(五)者不占评选比例,按照实际人数核定名额。

四、 评选流程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选工作,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评选结束后,应在学院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

(三)招就处复审

招生就业处对学院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学校范围公示三天。

(四)学校审核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名单,授予光荣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一)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各二级学院负责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荣誉称号者;

2、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表现者;

3、离校前不能顺利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4、离校前恶意毁约,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5、需要取消荣誉称号的其他不良情形。

(三)本评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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