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同时遵循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学习和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章 课程设置、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品德教育、操行评定等不计学分,但应当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学分。
第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实践性必修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生须从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与实践性选修教学环节。
第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所修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所修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百分制 |
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对应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五级制 |
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第七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时,由转入学院认定已修课程的性质及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和跨校修读课程的,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课程修读应当遵守“先修后续”的原则,即在同类课程中,首先修读基础课程,然后修读其他关联课程。允许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多修或少修课程,但每学期应修学分,一般最低不得少于18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开课学院于开课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免听: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4.免听、间断听课仅限于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实验课及实践性必修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与原方案学时相同。本专业的选修课与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修读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重修课程考核与正常开课课程考核在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要求上相同。
课程重修有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方式。重修形式由课程所在学院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可登录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若有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下学期开学前须登录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预约重修。课程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网上预约重修情况落实重修教学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
第五章 课程辅修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部分优秀学生可以学习第二专业。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2.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我校辅修工作管理办法》办理。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1.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所在院(部)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同时学生应要求主修专业的院(部)向辅修专业的院(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
3.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出现学业预警,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4.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的课程,是否作为专业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认定。一门辅修课程不能重复认定。
5.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六章 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调动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海外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认定,最多可与4个专业选修课学分置换。置换的课程不纳入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授予创新创业学分的主要项目为学科竞赛、学术科研、自主创业、海外学习等(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及管理:
1.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期末,各班级统一填写《我校创新创业学分统计表》,连同证明材料交所在院(部),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报教务处、招就处、学工部(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由院(部)办公室分别填入学生成绩总表。
2.学校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学分;对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同一门课程最多获得一次学分。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考核方式与考核有关环节在总成绩中的占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期初向学生公布。考试科目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取百分制。成绩评定等级制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和两级制(及格:60分及以上;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包含期末考核成绩和日常考核评语。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的,可办理缓考。办理缓考的学生应于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的,需由校医院加签,并附上医疗证明。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可参加以后年度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办理缓考的学生在以后年度同一门课程考试安排确定后的一周内凭缓考申请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学时数1/3的,或缺交实验报告(含调查、实习报告)及作业1/3的(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并带出考场者,均以“缺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向校外提供的学生成绩单,由各学院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教务员签字,学院盖章,视情况可加盖教务处公章。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加盖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条 学业预警是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全方位、多层次给予帮扶引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业预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个等级。
预警等级 |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即可进行相应等级的预警 |
黄色预警 |
上一学期课程有二门不及格 |
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
橙色预警 |
上一学期课程有三门不及格 |
课程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不及格 |
15学分≤必修课累计重修学分<20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
红色预警 |
上一学期课程有五门不及格 |
课程累计八门(含八门)以上不及格 |
必修课累计重修学分≥20学分 |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原则上应先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重点是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表现、劳动态度、健康状况和学习成绩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并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
专升本学生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大三大四两年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并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半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在标准学制内(4年)达不到毕业标准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统一按结业处理。学生本人提出结业申请的,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学院复核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课程学习手续,考试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毕业审核时,处于处分期内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报教务处,办理延期毕业手续。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未修满学分离校的结业学生,如果需要取得毕业证书的,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所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第三十八条 经本人申请,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际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其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附件:创新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参照)
附件:
创新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参照)
项目类别 |
类别 |
获奖内容及等级 |
学分 |
备 注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金奖 |
4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等奖、银奖 |
3.5 |
三等奖、铜奖 |
3 |
国际比赛获奖一般情况下等同国家一等奖,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
省市级 |
一等奖、金奖 |
3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等奖、银奖 |
2 |
三等奖、铜奖 |
1.5 |
成功参赛(入围) |
0.5 |
提供成绩单 |
校级 |
一等奖、金奖 |
1.5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等奖、银奖 |
1 |
三等奖、铜奖 |
0.5 |
1周以上竞赛培训 |
0.5 |
考核成绩合格 |
学术科研 |
专利 |
发明专利 |
4 |
提供专利证书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外观设计专利 |
1.5 |
论文 |
三大检索、收录 |
4 |
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为准,第二、三作者系数为0.5、0.25,非核心刊物累计不能超过4学分 |
核心刊物 |
3 |
非核心刊物 |
1 |
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 |
省级一等奖 |
3 |
市级成果奖励参照省级成果奖励减半 |
省级二等奖 |
2 |
省级三等奖 |
1 |
专业社会调查 |
撰写3000字以上的 调查报告 |
0.5 |
累计不能超过2学分 |
校级科研项目 |
批准立项并结题 |
1 |
结题证明 |
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金奖 |
4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三等奖(银奖、铜奖) |
3 |
省市级 |
一等奖、金奖 |
3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三等奖(银奖、铜奖) |
2 |
成功参赛(入围) |
1 |
提供成绩单 |
校级 |
一等奖、金奖 |
2 |
提供获奖证书 |
二、三等奖(银奖、铜奖) |
1 |
创业实践 |
企业运营 |
办理营业执照,实际运营六个月以上或年营业额达100万以上 |
4 |
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办理营业执照,实际运营六个月以上或年营业额达50万以上 |
3 |
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办理营业执照,实际运营六个月以上或年营业额达10万以上 |
2 |
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企业扶持 |
获得创业扶持、风险投资50万以上; |
4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获得创业扶持、风险投资20万以上; |
2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获得创业扶持、风险投资; |
1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孵化 |
入驻国家级孵化器 |
4 |
提供入驻相关证明材料 |
入驻省市级孵化器 |
3 |
提供入驻相关证明材料 |
入驻县区级及其他孵化器 |
2 |
提供入驻相关证明材料 |
海外学习(一年以内) |
交流互换 |
赴学校国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与学习 |
4 |
提供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
学分项目 |
获得学校国外合作高校或全球QS排名前200的著名高校学分 |
4 |
提供学分证明和成绩单 |
游学项目 |
完成学校组织的游学项目并结业 |
4 |
提供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