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5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针对我校相关学籍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同时遵循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转专业本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按申报计划数、自主制定考核程序,考核结果报学校核准并公示。

第六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且有相关成果,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有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形式录取的,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三)招生考试录取依据形式不同不得转专业;

(四)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办理时间: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一、第二学期末。具体时间见当年转专业通知。

(二)第一、第二学期末前完成转专业受理、审批等工作,下一学期开学初3周内,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到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三)休学、保留学籍及留级的学生到校复学或就读,如因学校专业调整需转专业者,须按本细则提交申请,并在本细则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具体程序:

(一)学院申报计划

第一、第二学期末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计划数。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我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必须转专业的证明材料。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例,并经学校卫生科审核 ;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等;确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学院审批

拟转出、转入学院应安排专人与申请转专业学生面谈,当面详细了解学生转专业原因、专业意愿,帮助学生分析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可行性,并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需转专业、符合条件并审查合格的,由转出、转入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优先考虑。

逾期提出申请的,学院、学校不予受理。

(四)考核选拔

超过学院申报转专业计划数需组织考核选拔的,由拟转入学院拟定考核方案并予以实施。

(五)学院公示

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均须在拟转入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校核批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专业申请,对学院审批情况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修读课程: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章 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学校招生目录规定大类招生的学生,经过学生所在学院一至两年的培养后,遵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方式分流到大类下各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专业分流必须在本专业大类下进行,跨大类不得进行专业分流,学院应在学期初制定专业分流方案,专业分流方案应包含分流条件、依据、程序、人数等内容。专业分流方案与专业分流结果经学院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41号令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我校于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受理转学相关申请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处分期内的或即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六)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我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转入我校学生还需转出学校同意,并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经招生或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将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将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次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学生在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二)按考勤,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填写《我校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学院同意,因病休学学生还需持病历由校医院检查并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经批准可以办理休学创业。申请人需提供足够证明休学创业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须由学院、招就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创业最长可以申请6年,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10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与所在学院联系,填写《我校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培养方案相应要求,经所在学院认定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对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该学年度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1/2者,准予升级,否则,不予升级。

(二)在对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升级,否则,不予升级。

(三)在对规定学制的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第一、二、三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升级,否则,不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到下一年级学习的机会最多2次,且同一年级只能留级1次。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七)在同一年级两次升级不成功的或留级累计超过2次的(不含2次);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在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执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及以上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我校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武纺大教〔2015〕54号)废止。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我校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我校复学申请表


附表1

我校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学院


班级


休学/保留学籍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原因



申请人: 家长:

年 月 日

卫生科检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领导意见

分党委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招就处意见(仅创业保留学籍需)



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因病休学时,必须持本申请表及医疗单位病情诊断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到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此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学工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自己保留。


附表2

我校复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学院


原班级


现班级


复学日期


申请复学原因

原申请休学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卫生科

检查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领导意见

分党委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院长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因病休学病愈复学时,必须持本申请表及医疗单位病情诊断书经校卫生科、所在学院同意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带休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3.此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学工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自己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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